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审查刑事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都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如实客观制作。不得有隐瞒、伪造、虚构、擅自修改等不符合法律规范和道德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