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间谍机关提供15万余份资料,其中绝密级国家秘密90项,机密级国家秘密292项,秘密级国家秘密1674项。黄宇,看上去貌不惊人,原本是某涉密科研机构的一名普通职员,然而他却从28岁开始,向国外间谍机构出卖情报,数量之大、范围之广、涉密之深,令人震惊。据成都市国家安全局政委介绍,黄宇在10年里,向对方提供了我密码领域大量机密情报,对我党政军等核心要害部门的密码通讯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这还是在和平时期。如果发生在战争时期,更要付出生命和鲜血的代价。黄宇从一个普通小职员变身为大间谍,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那么这一切究竟是怎么发生的呢?据了解,1997年7月,23岁的黄宇进入一家涉密科研所工作,于2004年离职。昔日同事称,黄宇不太适合于研发,工作起来不是很踏实。感觉他经济方面比较拮据,事业方面好像没有太多的追求。争强好胜好像有一点,但是估计更多还是好虚荣。由于黄宇的能力平平,加上工作态度不端正,因此5年中他换了3个部门,但业绩始终靠后,按照单位末位淘汰制的规定,黄宇将被解职。据了解,黄宇所在的单位承担了我国相关密码的研发工作,具有高度保密性,而黄宇选择的报复手段竟然是将国家机密出卖给境外间谍机关。【法律解读】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本罪,不仅要有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而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不属于情节严重,即使具有泄露行为亦不可能以本罪论处。情节严重与否,则应从泄露国家秘密的密级程度,泄露的次数、时间、后果、目的、动机以及行为人泄露后的前后表现、态度等全方面地进行分忻,综合地加以判断。2、行为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而又故意加以泄露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对之应依照其中的一罪从重处罚。由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属于行为犯,不以情节严重为必要,因此,宜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从重论处。3、区分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的界限(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秘密制度,后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2)犯罪对象不同。后者的服务对象是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带有很强烈的政治含义。而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获密对象是“不该知道的人”,不限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4、区分本罪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界限(1)犯罪主体不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主体限于军人,而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包括有责任能力的所有自然人。(2)犯罪客体不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这是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要区别所在。(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行为发生在战时,法律明文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提高了量刑幅度。而泄露国家秘密罪中,战时仅可作为衡量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因素。军人泄露军事秘密的,应以特别法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治罪。非军人泄露军事秘密,构成犯罪的,仍是本罪,而不是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