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监督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监督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

【法律依据】

《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