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责任由以下4大要件构成:(一)主体要件。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包括:(1)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2)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行政职务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3)自愿协助行政事务的人员。(二)行为要件。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行政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既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做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组织所做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2)必须是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三)损害事实。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1)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未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不能请求行政赔偿。(2)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四)因果关系。只有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行政赔偿的含义及范围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其赔偿范围是:(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5)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7)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8)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赔偿程序(一)--行政赔偿请求程序受害人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另一种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部门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一、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受害人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必须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只有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向上一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赔偿:(1)争议双方对行使职权行为的合法性没有争议,但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2)该侵权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或者已经被撤销、变更;(3)该侵权行为已经被法院判决违法而撤销;(4)该争议行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5)该争议行为是事实行为。二、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是指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要求。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通常先确认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然后再决定是否赔偿。三、提出赔偿请求的限制。《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但是,如果造成的损害是单一的,请求人只能就该项损害提出赔偿请求,不能因为该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提出赔偿请求。也就是说,行政赔偿的赔偿金数额以直接损失为限。四、提交赔偿申请书。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时,必须递交赔偿申请书。赔偿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晰的认知到行政赔偿责任的形式多样化,要件复杂化以及相应的申请书的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