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是指在何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在何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它事实上涉及到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分工和二者对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划分。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87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据此规定,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是:凡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执行权,以及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皆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另外,在有些情况下,法律法规仅授予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部分强制执行权,对于未授权的部分,行政机关也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反之,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自行强制执行,而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类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不属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的依据必须是法律和法规的授权。此处的“法律和法规”应作狭义解释,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是因为强制执行涉及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事关重大,因而对行政机关这种权力的授予必须由相对较高层级的法律规范才能进行。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均为行政机关,允许这些规范授予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权,等于行政机关自己为自己设定权力,同时这些规范规定行政机关自己可以强制执行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监督机制,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而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权必须来源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否则行政机关不享有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