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能为企业创造间接的经济效益。它之所以作为一项资产具有价值,正是因为它的这种效益性特征。它是企业收益水平与按社会平均收益率计算的差额的资本化价格。
商誉的法律特征
(一)抽象性
商誉不仅无形,而且抽象。商誉的抽象性在于,商誉不仅处于一种信息状态,而且承载这种信息的载体具有多元性和不确定性。与著
作、商标、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相比,商誉的无形性更为彻底。上海讨债公司因为无论是作品、技术方案还是商标都必须附着于某种有形的载体(如文
字、录音、图案、符号、数据等),使人们可以感知其存在,但商誉完全属于人们主观上的认识,没有一种可以直接表达商誉的标识存在,即使个别反
映商誉的文字符号(如荣誉证书)也并不能完全体现和取代人们的主观评价。
(二)价值性
如何理解商誉的价值或日财产性?首先需要更新对财产的认识观念。现代意义上的财产范围不仅已经扩大到了无形财产,如股票、债券、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
而且在观念上可以被理解为一种优势、机会、潜在利益等。商誉的财产性一方面源于经营者为了创造良好商誉,实际所付出的长期的艰苦努力和大量的资金投入(包
括直接投入如广告宣传等),使商誉的形成过程凝聚了价值;另一方面,良好的商誉可以为权利人带来超出一般经营者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因此,尽管商誉本身不
具有财产的实体形态,但良好的商誉显然意味着商誉主体的竞争优势和潜在的财产利益。但是,商誉与一般财产的价值存在方式完全不同。表现为:第一,价值内化。商誉表现为竞争优势,这种优势所带来的财产利益蕴涵在商品(包括服务商品)的价格
和商品的销量之中,即商誉良好的经营者将获得商品的价格优势和不错的市场占有率。此外,商誉的价值内化还表现在,当商誉主体把商号、商标、商品名称的价值
转让于他人时,商誉的价值也凝聚其中。第二,账外价值。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除了外购商誉,自创商誉在企业正常经营期间不得作价入账,处于“账外资产”
的状态,只有在企业转让时,自创商誉的价值才能加入企业整体转让价格之中。但即使是当时可以人账的外购商誉,对于企业的未来收益仍具有不确定性,即可能增
值或者贬值。
(三)相对不确定性
商誉的形成既不决定于权利人的某一个具体的行为,也不决定于权利人的主观意志,而是依赖于权利人以外的社会公众的判断和评价。由于评价主体(公众)与评价
依据(载体)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商誉价值的不确定性,但这种不确定性是相对的。绝对不确定的事物属于形而上学的范畴,正如说“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
流”,表明河流还是客观存在的,只是河水在变化,人无法确定它的原来的位置;但如果说“人连一次也不能踏进同一条河流”,则表明人们观念中的河流不同于现
实中的河流,所以连一次也无法把握河流的存在。商誉的不确定性正如“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表明了商誉的客观存在性和客观变化性。因此商誉的不确定
只是相对的,在一个确定的时期,商誉是可以通过评估的方式表现其价值的;在附随主体转让时,商誉也可以通过协议实现其价值形态的转换。
(四)依附性
商誉作为一种主观的认识和评价,其必须依附于主体而存在。与其他财产不同的是,商誉虽然具有财产价值,但不能脱离商誉主体而单独成为出卖、出租、抵押、质
押的客体。所谓商誉的转让只是一种附属物的转让,这种转让实际上伴随着原来商誉主体的消灭。这种依附性体现了商誉之人格性特征。
(五)地域性
商誉的地域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在含义上并不一致。专利、商标、版权的地域性是指权利只能依特定国家的法律而产生,在特定地域发生效力(参加国际公约
而获得自动保护者除外);而商誉权不需要通过申请、登记或出版而产生,其地域效力是以商誉的“实际影响”为边界。所谓“实际影响”并不是完全抽象的标准。
实践中可以根据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与顾客(或消费者)的联系予以确认,因为商誉的价值最终决定于顾客(或消费者)对经营者及其商品的态度。例如,日本
本田汽车公司与中国企业进行合作之前,尽管其在日本或其他国家已经很有名气,但在中国并不存在商誉价值,假如某人在中国报刊发表文章诋毁本田汽车的质量和
服务,并不构成对商誉权的侵害。但是,现在该公司已经与中国的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其产品也为众多消费者了解和使用,就应当认定该公司在中国已经建立并享
有了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