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第三条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土地、承包方交回的土地等;二是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方式,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到需要的人手中;三是通过发展非农产业,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从根本上减轻人口对土地的压力。总之不宜用行政手段调整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