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公章和劳动合同保管有多重要,有法律意识的人知道,但对一些小老板或马虎大意的人来说,只有有过深刻教训才有深刻体会。下面用两个小案例说明公章和劳动合同保管的重要性。A、公章被偷盖,公司无奈支付莫须有的工资一、案情介绍A大学毕业工作几年后,就有了创业的欲望,就开了个软件开发B公司。2010年3月初在网上招聘了一位C博士,C博士当时还在美国,因为遭遇金融危机,失业后也想回国工作,双方在网上沟通不错。2010年3月30日C博士就回国了,但先回了河北老家,4月15日才正式从北京飞到上海上班,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2万元。A第一次开公司,比较大意,也没有法律意识,把公章就放在抽屉里,也未上锁。C因为工作原因自己也拿过公章盖章。2010年6月16日有个推销信用卡的人上门推销,因为要求工作时间满3个月,C就打印了个工作证明并私自盖上公章,却把入职时间提前写到2010年3月15日。公司一直经营不佳,2010年7月初A因为家里出了事故飞回老家也无心管理公司,A就发邮件给C希望其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另找工作。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发生争议,C博士就于当年10月初一纸诉状将B公司告到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3.15-4.15的工资和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仲裁输了,A才想起请律师,我作为一审的代理人对A仲裁中的不利陈述也无法推翻!二、庭审纪实庭审中我方对工作证明提出以下异议:1、开具工作证明的用途是为了满足办理信用卡的需要。这点被对方否认。我们也无法找到办理信用证的业务员来出庭作证。2、C博士3月30日才从美国回国,邮件中也说明是要求C回上海工作。怎么可能从3月15日就开始为B公司工作呢?并且C的代理人也认可C回国后先去了河北老家。一审中对方提供了一封A请C搜集一些美国的行业信息和资料,证明C虽然3月30日才回国,但是回国机票不能证明工作起始时间,C在美国就已经受B公司的雇佣。3、公司每个月15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C博士4.15-6.15日两个月的工资。按照常理,公司不可能不发前面的拖欠工资而足额支付后面的工资,C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向公司主张过要求支付3.15-4.15日的工资。据此可以间接证明C博士实际入职日期是4月15日。三、一审结果一审法官就依据盖章的工作证明和电子邮件支持了C博士的请求,对我们提出的异议均未采纳。要求B公司支付C博士3.15-4.15日工资,让A觉得非常冤屈,也对司法失去了信心。双倍工资差额因为仲裁认可了A发给C的一封邮件,A承诺会给C签合同,没有支持C的双倍工资请求,C也没有起诉,法院就没有审理这一项请求。四、律师评析案子一审输了以后,我也进行了深刻反省。到底输在哪里?也许我不该认可那封电子邮件,也许是书证的证明力太强了。给公司的警告就是,公章一定要保管好,最好是锁在保险柜里。否则就是钱的教训!B、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窃,变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案情介绍某公司(以下简称L司)是国营单位改制成的有限公司,两个股东都已退休,公司之前有些外包业务,最近半年因为股东身体不好就处于停业状态,但因为要承担办理之前国营单位遗留下来的协保人员退休事宜,还不能注销公司。公司有个老员工W也是之前国营单位的,在L司岗位是办公室主任兼采购,其实没有什么事情可以做,就是偶尔办理社保和买办公用品,公司两个股东加W只有3个人。W的劳动合同是从06年开始续签到他满56岁,L司这么签是考虑到W可以自56岁领取失业金至退休。由于L司实际不经营了,也不需要这个岗位,便口头告知W合同期满不再续签。但W不服,并趁公司无人时把自己的自06年签订到2010年10月份的固定期限合同窃取了。L司去报警,警察说不涉及财产不予立案。不久L司就收到仲裁申请,W要求L司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