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应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就现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而言,许多人提出了要增设“拖欠工资罪”的建议。的确,这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经常引发上访、跳楼、堵路等过激行为,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但如果我们冷静看待这个问题,也会发现这些问题产生有其复杂的原因,这些拖欠的情形各不相同,其社会危害性也不一样,因而,“拖欠工资罪”不是不可以设立,但一定要慎重。将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行为与现行法律中已有的罪名进行比较,看那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与现有的罪名在社会危害性上相当,就能够将恶意拖欠农民工的行为合理的纳入到刑法调整范围内。诈骗罪就是一个可以提供参考的罪名。我们目前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行为最恶劣的是那些包工头、开发商明明有钱,但是为了自己的暴利或者多榨取农民工的血汗钱,隐匿自己的财产或者逃跑、躲藏的行为。这种情形下,包工头、开发商的行为与诈骗行为并无两样,只是诈骗罪直接非法占有的是他人的钱财,而包工头、开发商直接骗取的是农民工的劳务,但是劳务在价值上一样可以表现为金钱。因此,诈骗劳务与诈骗钱财,只要价值相当,那么它们的社会危害性也就相当。因此,扩大诈骗罪的外延,将那些以非法占有他人劳务为目的,拒不支付工资的行为规定在“诈骗罪”中去,诈骗的对象不仅包括钱财也包括劳务,这种劳务包括体力劳动也包括脑力劳动。表现形式可以是:一开始就有意不打算支付工资,骗取他人劳务后以各种方式拒绝支付工资;也可以是在他人提供劳务后,采取隐匿自己的财产或者逃跑、躲藏等方式而拒绝支付工资。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大家肯定已经知道拖欠工资入刑内容了。在工作中如果我们真的被拖欠工资,那么我们一定不能忍气吞声,一定要与用人单位进行合理的交涉来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如果两方不能意见一致的话,建议大家用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