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因临时需要,时常发生固定资产的租赁业务,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出租单位还是承租单位,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固定资产租赁业务进行严格控制并正确核算。内部控制方法对出租单位来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类似,应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对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要积极招租,对因任务改变而形成的长期闲置或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固定资产要及时进行处置。对于固定资产租赁业务要合理设置业务岗位,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权限,针对专业活动用的资产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同时,还应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票据的管理以及对相关印鉴的管控。而对于经营活动用的固定资产则应正确核算经营收入,及时缴纳各种税费。对承租单位来说,各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各岗位的职责权限,经常检查与分析资产使用情况,对因日常管理或特殊业务需要而需增加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对临时需要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寻租,借以满足活动需要;对长期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提出配置意见,并编入计划年度预算,报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对于临时租用的固定资产除签订租赁合同并保证及时交付使用外,还应加强对租赁费用的内部控制:固定资产的租赁手续的办理、租赁费的支付以及会计核算,应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对租赁费的支付应按照授权批准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会计部门应按照相关制定规定,对租赁业务进行严格审核并正确核算。会计核算方法出租单位的会计核算,为各事业单位在收取租赁费收入时,应及时开具财政票据或收费收据,然后再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分别确认收入,即收取的经营活动用固定资产租赁费一方面计入“经营收入”账户,另一方面则应把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相关税费计入“应缴税费”账户;而对专业活动用的固定资产,收取的租赁费一方面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相关税费,一并计入“应缴税费”账户,另一方面则应视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分别计入“应缴财政专户款———国有资产出租收入”账户或“其他收入———租金收入”账户,而对于出租净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承租单位的会计核算,为各事业单位首先应对固定资产租赁市场进行调研,确定出租人并签订《固定资产租赁合同》,办理相关固定资产的租赁手续;在租入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除登记租入固定资产备查簿外,应按照租入固定资产的用途和租金的支付方式分别进行核算。因经营活动需要而租入固定资产,其租赁费用应计入“经营支出”等账户;因专业活动需要而租入固定资产,则应按照租赁费的资金来源及其性质分别计入“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事业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事业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等账户的借方,贷方则应根据付款方式分别计入“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财政直接支付)”“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账户。此外,针对固定资产融资租赁业务来说,事业单位对于开展专业活动所需价值巨大的固定资产,也可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满时归承租单位所有,其中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如果用于专业活动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同意。在融资租赁方式下,租赁双方应首先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融资协议》,明确租赁价款和租赁期限,并确定分期支付租赁费的数额和期限,然后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进行租金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