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权修改权是指作者依法所有享有的自己或授权他人修改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修改,通常是对已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的行为,既包括由于作者思想观点和情感倾向的改变而导致的对作品形式的改变,也包括在思想与情感不变的前提下对纯表现形式的改变,还包括局部的或全部的修改。修改作品可以是已发表的作品的修改,也可以是对未发表的作品的修改。应该注意的是,修改权的行使也要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如美术作品原件出售后,著作权人如想修改作品,则应当征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的同意。一般情况下,他人未经授权而擅自修改作品,是侵犯作者修改权的行为。但也有例外,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报社、期刊社科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毋须征得作者的同意。但是应注意的是,报社、期刊社只能对作品进行文字性的修改、删节,而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形式和内容。二、修改权如何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了著作权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修改权,即对著作权人创作的,已发表或者没有发表的作品享有修改的权利,著作权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的修改权不仅体现在对创作作品的立意、观念和文字上的修改,还体现在对已发表的作品的收回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诸方面。修改权产生于创作作品之时,灭失于著作权人死亡之时。著作权人生前未对继承人、受赠人或者第三人委托修改自己的作品,著作权的修改权随著作权人的死亡而消亡。修改权可以转移,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者委托,著作权人以外的人也可享有对作品的修改权,但必须按著作权人的要求进行。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进行如下的修改:1、对其错别字、明显的疏漏作文字修改和补充;2、因篇幅的限制可作内容上的删减;3、对该创作作品的引文进行校正修改。编辑在对作品作上述修改时,不能改变原作品,如果创作者不接受编辑的修改、编辑应尊重创作人的意见。创作人对已发表的作品也可以进行修改,但对其艺术作品的原件已经转让的,应事先征得受让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