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外险的责任期限和保险期限比较保险期限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起讫时间。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特有的概念,指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一定期限,通常为180天。如果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在责任期限内身故或残疾,而且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直接原因,那么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期限指的是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险有效时间。也就是投保人投保之后,保险从生效那一刻开始,到终止的日期。如果投保人在这段时间以外,遭遇到任何的意外伤害,或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而如果是在保险期限中发生了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就要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保障金的理赔。而这个规定的范围,就是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规定的责任期限。一般来说,意外伤害保险期限是由投保人决定的。比如购买一年期的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其他时间段的保险。而责任期限一般都是在报案后的180天内,保险公司的理赔时间。事情发生后,由于责任期限比较久,所以就算保险期限超过了,保险公司一样会履行相应的责任。二、意外伤害保险给付方式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当保险责任构成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数支付。残疾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两个因素确定。残疾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残疾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是: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百分率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同时也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给付每一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