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及媒体舆论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强,暴露出很多的冤假错案,而在这些冤假错案里,我们都看到了刑讯逼供的影子。如何遏制刑事诉讼案件中侦查机关普遍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的行为,成为现在很多法学专家、立法机关及老百姓们迫切关心的问题。借鉴国外在这方面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只有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中,引入“阳光”(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限制国家刑事诉讼各专门机关的权利,确立律师在场权制度,这样才能杜绝在刑案中刑讯逼供、诱供的行为。本文中,笔者主要从律师在场权的起源、确立律师在场权的意义及如何确立律师在场权等方面去阐述,试着论述律师在场权制度,文中有不足之处望赐教,将不胜感激。一、律师在场权的起源在看国外很多警匪片的时候,警察在抓人时都会对被抓的疑犯说以下几句话:一是你有权保持沉默;二是你说的任何话,有可能在法庭上成为对你不利的证据;三是如果你打算放弃你的沉默权,你有权在接受讯问时有律师在一旁帮助你;四是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政府可以派一个律师给你。这就是完整的“米兰达警告”。说起“米兰达警告”,不得不提到发生在六十年代的美国,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时刻,这就是“米兰达对亚利桑那州”一案,案情大致是这样的:1963年,23岁的恩纳斯托·米兰达(ErnestoMiranda)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在对他审讯前并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证其罪。经过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招供了罪行,并在供词上签了字。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签字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重要证据,而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米兰达的供词属于被迫自证其罪,根据美国宪法,这种供词是无效的。但当庭法官还是裁决米兰达的供词是合法的犯罪证据,最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二十年有期徒刑。米兰达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1966年,由沃伦首席大法官主持的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一票之差作出裁决,指出公民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诉嫌犯,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因此,米兰达一案被宣布无效,发回重审。在美国确立米兰达规则案件的裁决书中,最高法院向警方重申了审讯嫌犯的规则: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被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告诉嫌犯,如果雇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这些规定后来被称为“米兰达警告”,这就是“米兰达警告”的来历。从此以后,美国所有的警察在讯问嫌犯以前,不管警察那时候是多么忙乱,多么匆忙,心情多么不好,形势是多么紧张,都必须将“米兰达警告”先告诉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