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内容所谓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它是指当抵押权的标的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就成为了抵押权标的物的代替物,从而使抵押权人可以就该项赔偿金行使权利。抵押权的标的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的赔偿金被称为“抵押物的代位物或代偿物”。抵押物的代位物应当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代位物是因为抵押物的毁损或灭失而发生的代替物。灭失可分为绝对灭失和相对灭失,绝对灭失是指抵押物从存在变为不存在。相对灭失是指抵押权主体的变更。抵押物的灭失为抵押权消灭的原因,故抵押权的灭失是指抵押物的绝对灭失,若发生抵押物的相对灭失,则不发生代位物问题,因为抵押物仍然存在。抵押物的绝对灭失,包括事实上的灭失以及法律上的灭失,前者如房屋的倒塌,后者如抵押物被征收。当抵押物未达到毁损、灭失的程度,但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对于此种情况下获得的赔偿金,是否可以主张物上代位?笔者认为,抵押物价值既然已经减少,抵押物在实质上已经受到无形的毁损,何况该项损害赔偿金既然是由于抵押物价值减少所产生,自然是抵押物的经济变形物,因此此项赔偿金也应当是抵押权的代位物。(二)因抵押物毁损灭失而获得赔偿金此处的赔偿金应作广义的理解,包括保险金、赔偿金和补偿金等。抵押物毁损或灭失后,必须在取得赔偿金时,才发生物上代位问题。如果没有获得赔偿金等代位物,则抵押权归于消灭。例如抵押物的毁损或灭失是由于抵押人的原因,没有第三人应支付的赔偿金等代位物,则抵押权消灭。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只能及于抵押物毁损灭失而取得的赔偿金,若抵押人将抵押的建筑物拆除而重建新的建筑物,由于该重建的建筑物并非原抵押物灭失的代位物,不发生物上代位问题,即使该建筑物是由原建筑物拆除后的材料所建成,亦是如此。总之,在抵押物毁损灭失时,抵押物的所有人取得向第三人的赔偿金或赔偿金请求权时,即发生抵押权的物上代位问题;至于抵押物的所有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原因及基础如何,例如是基于侵权行为,抵押物被征收,违约或是由于法律的规定,则不影响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成立与否。(三)代位物应当为抵押物的所有人可以取得的赔偿金抵押物因毁损灭失而应当取得的赔偿金,归属于抵押人时,才会发生抵押权的代位问题。提供抵押物而设定抵押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物上保证人)为抵押人,若抵押物的灭失而应得的赔偿金,不属于抵押物的所有人的,例如抵押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第三人为保险金受益人,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赔偿金,在此情况下,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代位物是因为抵押物的毁损或灭失而发生的代替物。灭失可分为绝对灭失和相对灭失,绝对灭失是指抵押物从存在变为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