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一、工商局:注册营业执照(注意:经营范围)

二、确定场地:选址、预算、土地(工业用地)、规化划(符合当地整体规划)

三、发改委:立项、做可行性报告、房产证(如有),场地租用合同(10年以上)

四、安排报废汽车拆解技术人员岗前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报废汽车拆解工),持证上岗。

五、环保局:拿到立项报告后,向当地环保局申请环评,批准后确定环评代理公司

六、环评代理公司:按环评流程制作环评报告书(注意拆解工艺流程),公示

七、环评专家评审环评报告:评审通过后报当地环保局,由环保局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八、环保局:下发,环评批复,网上申报项目

九、安装设备:各项工艺均按环评要求建设(注意一定按照工艺流程建设)

十、环评验收:专家验收通过

十一、省商务厅安排专家组前往现场进行验收,提出整改意见。

十二、省商务厅颁发经营许可证。

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企业申请有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专家复评等对异议进行核实;对企业申请无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企业申请予以通过,创建企业账户,并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或书面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六)购置或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八)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安全、规范处理处置方案。

第十三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现场验收评审、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认定书》。

第十五条 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电子文档:

申报出现的材料:

项目建设方案

经营场地土地、房产证明或有效期1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复印件

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5人以上),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可行性分析报告

各股东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证明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申请书

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有效证明文件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建设申请书

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及同意项目建设初审意见

拆解设备、环保设施和消防设施清单及资料复印件

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

环保部门同意项目建设初审意见

所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及书面请示

环保部门出具的回收拆解场地和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

报废汽车拆解车间

报废汽车拆解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