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女方的个人债务包括:1.女方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2.女方婚前债务;3.双方同意在婚姻期间由女方承担的债务;4.女方因侵权或犯罪行为所负的债务;5.女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6.女方擅自资助无扶养义务人的债务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