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按照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某人为了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或某种合法权益,不得不实施了损害无辜第三者合法权益,且不超过必要限度的紧急避险行为,是不会犯罪的,是合法的。如张三在大街上被匪徒追杀,迫不得已抢走了路人李四的摩托车,从而躲避了匪徒追杀,那么张三的行为就是紧急避险行为。这时,李四针对张三的紧急避险行为,是否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呢?如将张三当场打趴。答案是否定的,对于紧急避险行为是不能实施正当防卫的。因为按照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行为是合法的,就不能对其实施正方防卫。但是这并不代表无辜的第三人就要“认倒霉”,任由他人危害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他人的紧急避险行为,其也可以实施紧急避险行为。如上述例子,李四在张三来抢车时,如将其打趴的,或者自行开车走人,躲避危险的,都应该认为是紧急避险行为。只是紧急避险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一个更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而不得不损害一个更小利益的行为,反之,就会涉嫌紧急避险过当,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成立要件: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成立的要件有:1、必须遭受现实的危险。现实的危险包括:自然力量产生的危险,如洪水、地震等;机械、能源设备产生的危险,如飞机故障、油库自燃等危险;动物侵袭造成的危险;人为原因造成的危险等。如果实际并不存在着危险,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善意地误认为存在这种危险,因而实行了所谓紧急避险,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避险。假想避险的责任,适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解决原则。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危险迫在眉睫,合法权益正处在危险威胁之中,如不实行紧急避险,危险立即会转化为现实危害,使有关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是避险不适时。例如,海上大风已过,已经不存在对航行的威胁,船长这时还命令把货物扔下海去,这就是避险不适时。船长对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损害,应负刑事责任。3、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紧急避险是别无选择的一种选择。4、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行为人损害某一合法权益,必须是出于避免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正当目的。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这一点,对于区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具有重大的意义。在行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危险的情况下,如果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那就是正当防卫。如果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那就是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不同,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为有效避免危险而必须损失的合法权益的方式必须以“必要限度”为前提。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可以选择适用,正当防卫是针对人为的危险而进行的防卫,紧急避险是针对自然的危险而采取的避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