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用地包括用材林地、防护林地、薪炭林地、特用林地、经济林地、竹林地等有林地及宜林的荒山荒地、沙荒地、采代迹地、火烧迹地等无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等。

中国的林业用地约占国土面积的27.8%,其中有林地占12.0%,无林地占10.5%,灌木林地占2.9%,疏林地占1.8%,未成林造林地占0. 6%。

扩展资料

林业生产指林木栽培、林产品采集和竹木采伐等生产活动的总称。包括苗圃生产、用材林 (如柏、松、杉、毛竹等) 生产和经济林 (如橡胶、油桐等) 成林以后的产品生 产。一般不包括各种林木从树苗定植到交付使用止,由基本建设投资、育林基金或公积金等拨款进行的生产。

在国营农 (林)场会计核算中,林业生产通常在“林业生产”帐户核算。按林业生产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明细帐。当生产费用发生时,登记该帐户的借(或增) 方, 当费用转入出产产品的成本时,登记该帐户的贷 (或减) 方。

年末余额反映苗圃生产和经济林生产的在产品成本。林业生产费用通常按各产品设置明细分类帐户进行核算,以归集生产费用,计算产品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