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南漳县水利局被告南漳县环境保护局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南漳县环保局到南漳县水利局对其生活污水进行取样抽检,经检测发现其排放的污水中,两项指标即COD和BOOD5超标排放,遂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了检测报告,但该报告未向南漳县水利局送达。二000年六月十六日,南漳县环保局向南漳县水利局工作人员送达了南环申字(2000C081)号《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管理通知书,要求南漳县水利局在三日内向南漳县环保局申报排污情况,二000年六月十八日,南漳县水利局工作人员向南漳县环保局填报了排污情况申报表。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南漳县环保局依据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一日监测报告数据和南漳县水利局填报的排污情况申报表,向南漳县水利局送达了南环费字(2012000C060)号征收排污费通知书和(2000C68)征收排污费缴费通知书,要求南漳县水利局在二十日内限期缴纳2000年元月至六月生活污水超标排污费3238.68元。南漳县水利局逾期未缴纳。南漳县环保局遂于二000年八月十七日向南漳县水利局邮寄送达了南环限字(2000C050)号限期缴费通知书,二000年九月七日,南漳县环保局向南漳县水利局送达了南环罚告(2000G1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年九月十八日,南漳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一条、《湖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南漳县水利局作出南环罚字(2000G115)号行政处罚决定:1、处罚款1500元;2、追缴二000年元至六月生活污水超标排污费3238.68元。并于同年九月二十日向南漳县水利局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南漳县水利局不服于二000年九月二十日向南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南漳县人民政府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南漳县水利局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漳县水利局诉称:1、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缴纳排污费的对象是“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国家机关。为了将我局纳入缴纳排污费的对象,南漳县环保局依据《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缴纳排污费的对象是“一切单位”,对我局进行行政处罚。而《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所规定的“一切单位”明显与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所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相抵触,扩大了征收排污费的对象范围;2、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不足,南漳县环保局对我局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我局排污的《环境检测报告》,用于证明我局超标排污的事实。二是我局排污量的证据,用于证明我局排污数量多少,进而计算应当缴纳多少排污费。在检测方面,南漳县环保局是适用的一九九九年初对我局进行的《环境检测报告》,一九九九年初的检测报告能否适用于二000年?南漳县环保局未能提供法律依据。在排污量方面,按照规定,使用自来水的,应按自来水的交费来计算排污量。南漳县环保局只是简单地以我局申报的排污量作为依据,进而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违反了据实征收原则。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南漳县环保局辩称:1、南漳县水利局以《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的排污对象为“一切单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相比,扩大了征收排污费对象为由,而主观地认为《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所规定的“一切单位”与法律相抵触的理由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规定程序的,同时也是不符合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2、我局以南漳县水利局的排污申报作为征收排污水量依据是正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排污费按申报核定征收的原则征收,说明了征收排污费所依据的排污量是排污单位申报后,我局核定认可的排污量;3、我局作出的南环罚字(2000G115号)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