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付款的阶段为首先在合同签订后总承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然后在工程总量完成50%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再在验收合格后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余下10%的款项做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保质期满后1个月内,合格的予以支付。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