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完成第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