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代理的条件(1)委托代理关系必须依法成立。这是个前提条件。在理解这个条件时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这里的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不包括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二是代理关系尚未依法成立,不可转托而产生复代理。譬如,甲虽然有钱才在乙处,但未委托乙出借,乙未取得代理权,就无转托他人代理的权利。代理关系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而复代理是代理人与复代理人的关系,因此,复代理关系产生后,代理关系并不消灭,两个关系同事存在。如果代理人选定他人代替自己行使代理权,同时与被代理人消灭代理关系,这是代理权转移,而不是复代理。代理权如果消灭灭,复代理权也随之消灭。(2)必须以为被代理人为目的。复代理由转托产生,转托必须以为代理人的利益为目的,否则,转托和复代理都不能成立。如上例中的乙,把出借代理权转托丙,是为了不使甲的资金闲置。乙为了甲取得利息而转托,符合甲的预期利益。如果乙转托丙无息出借,或者明知丙会将钱借给毫无偿还能力的丁而转托,则具有恶意,转托无效,不能构成复代理。(3)选任复代理人必须经被代理人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追认。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需要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但转托是否对被代理人有预期利益,只能由被代理人自己判断,故代理人在转托时选任复代理人要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上例中的乙,为了使甲的闲置资金出借收取利息而转推丙代为出借,如果甲认为丙是个负债累累的人,托他出借会被挪用,到时要不回,甲不同意转托,那么复代理就不能成立。代理人事先未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已经选任复代理人,此时的转托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如果事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的,复代理关系就成立。(4)代理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选任复代理人。复代理是建立在转托基础上成立的,而转托是代理人的权利,即将自己已将取得的代理权转移给他人行使,因而代理人只有以自己的名义为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复代理关系方可成立。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任所谓的复代理人,实际上是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寻找有又一个代理人,对此,被代理人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追认,此种代理有两个代理人,于是构成共同代理,而不是复代理。如上例的乙,如果以甲的名义找丙代理,乙和丙共同成为甲的代理人,只有乙以自己的名义选为丙为复代理人,此例的复代理关系才能成立。(5)复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代理行为和复代理行为一样,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受,因此,必须以被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如果复代理人以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借款合同,该合同的效力不及被代理人,相关责任由所谓的代理人和复代理人承当。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需要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但转托是否对被代理人有预期利益,只能由被代理人自己判断,故代理人在转托时选任复代理人要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