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的效力有:
(一)工作人员通过对公证内容进行审查、排除不合法的行为,以确保公证内容的合法及房屋买卖的合法性;
(二)确定该行为是行为人所为,行为人的行为确系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以确保房屋买卖行为的真实性。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