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担保人”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