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表现形式与权属变更股权的交付与股权本身的表现形式有直接的联系。股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或土地使用权等别的权利不同,没有特定、统一的权利证书,不同类型的公司,具有不同的股权表现形式。有限公司的股权是通过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注册登记文件三种形式表现的。出资证明书是公司向其股东签发的证明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基本法律文件。股东名册是有限公司持有的记载其股东名单的书面文件。公司注册登记文件是工商行政机关持有的证明股东身份和权利的官方文件。一般情况下,上述文件对股东身份的记载是相同的,不会发生矛盾和冲突。但由于各种原因,也会经常出现相互间的不一致,例如,股权转让后,股东名册中已作记载但尚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或已办理股东的变更登记但在股东名册中未作相应记载。究竟应以出资证明书的转让、股东名册的记载还是以股东的变更登记作为股权权属变更的标志?现行立法尚缺少具体的规定,只能根据法律的一般原则和原理作出分析和选择。综合分析表明,股权的变更登记应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以其作为股权权属变更的要件具有更充分的理由:其一,在法律上,以登记获得的权利通常都以登记形式转移。专利权的转让以转让登记为要件,商标权的转让以公告为要件,股东的股权产生于公司的登记和成立,其转让当以登记为要件;其二,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只是公司出具和控制的股权证明形式,易出现不规范的随意行为,不具有登记所具有的公示力和公信力;其三,股权代表着十分重要的财产利益,其财产价值许多情况下要远大于其他财产,甚至不动产,为防止和减少可能的纷争,有必要规定与不动产转让类似的登记生效要件。与有限公司有所不同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表现为股票的形式,而股票作为有价证券,其权利与证券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股份的转让是以股票的转移为要件。依据公司法,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以交付方式转让,即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一些股份公司的运作并不规范,有的未向股东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制正式的股票,对此,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股款交纳证明、股东名册和注册登记文件各种形式确认股权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采取无纸化形式,股份的证明形式就是中央证券登记公司的股票登记。这种转让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自动交易系统进行,而转让的完成则以清算交割作为标志,其中,中央证券登记公司为股票的转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以证券的登记过户为要件当不存异议。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3]《公司法》第三十二条[4]《公司法》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