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我姐姐在一家计算机公司担任技术部软件测试员期间,经常在工作时间使用MSN、QQ等软件进行私人聊天,严重影响了工作,造成公司测试技术文档丢失,导致公司的产品因测试原因遭到客户多次投诉。2005年12月27日,公司与我姐姐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为此,我姐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遭到拒绝。请问:我姐姐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吗?劳动法律师:你姐姐在工作时间使用MSN、QQ等软件进行私人聊天,造成公司测试技术文档丢失,导致公司的产品因测试原因遭到客户多次投诉,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这是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的表现。《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与你姐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劳动者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被解除的,《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无需给予经济补偿。相反,对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公司可以依照该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要求你姐姐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你姐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1]《劳动法》第二十五条[2]《劳动法》第二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