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裁定可以适用以下情况:

一、裁定不予受理;

二、裁定驳回起诉;

三、裁定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四、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

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