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使用报废期:大型或中型营运客车的报废年限为十五年,其他小型和微型的营运客车的报废年限为十年。如果是营运客车与非营运客车相互转换使用,非营运客车也按照营运客车的报废标准,报废年限均为十五年。非营运客车转为营运客车的,报废年限缩短到十五年。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