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19日,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郭某诉中国某保险公司哈尔滨市香坊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事情起因是:原告郭某之父郭某德,于1998年6月8日因患心肌梗塞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与中国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住院病员医疗责任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保险单中约定,病员在保险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医疗事故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额1万元。2000年6月12日,郭某德病情稳定准备出院,却因关灯琐事与同室患者发生争执而生气,猝然死亡。原告即向被告申请保险金,而被告却认为郭某德死亡不属保险责任,拒绝给付保险金。一纸诉状,保险公司被告上了法庭。“气死人”是不是侵权行为?要不要负法律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副主任认为:“气死人”不是杀人,肯定不承担杀人的责任,但并不见得不承担法律责任。“气死人”有两种情况,如果是以侮辱和诽谤的形式来“气死人”,肯定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另外在精神损害赔偿中,侮辱和诽谤又是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如果“气死人”,一旦能证明侮辱、诽谤情节严重,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也认为:“气死人”不偿命,主要是指不承担杀人的罪名。这个案子中死亡是侵害名誉权的一个极端后果,形式还是表现为侵害名誉权。我个人还是倾向于侵害名誉权,在某些情况下也会产生侵害生命健康权的问题。“气死人”是否可以要求责任人赔偿?讲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是:如果确实导致了死亡的结果,作为死者的继承人有权要求两种赔偿,一种是物质的赔偿,一种是精神的赔偿,一般体现为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有一些地方法规,比如广东省有。但受害人的继承人有没有权索赔,这是比较复杂的问题,理论上争议也比较大。另外,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他死亡了,损失多大是算不清楚的,有很多问题,如果不是“气死人”,只是造成人生病了,这个赔偿很容易解决,恰恰就是确实把人气死了,问题还要复杂一些。如果导致当事人因某种原因死亡的,继承人可以要求丧葬费、抚养子女费,但是没有提到损害赔偿的费用。从别的法律来看,比如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中有规定,致人死亡的,可以要求对死者的损害赔偿金,一般来说是当地生活标准十年的费用,16岁以下,70岁以上的,要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