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扩展资料

中国的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普通护照又分公务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

外交护照主要发给副部长、副省长等以上的中国政府官员,党、政、军等重要代表团正、 副团长以及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外交信使等。

公务护照主要发给中国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驻联合国组织系统及其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公务普通护照主要发给中国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出国从事经济、贸易、文化、体育、卫生、科学技术交流等公务活动的人员、公派留学、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及公派出国从事劳务的人员等。

在中国,护照的渊源可追溯到战国时代。古代的中国人凭用竹简、布帛、木板、金玉或纸张做成的“封传”、“契”、“照碟”、“过所”、“符节”。“符传”、“路证”、“路引”等证件出入边塞关津,类似现代签证的内容记载其上。

到了清朝,根据通行证件的证明身份、提请边境关防检查机关予以“保护”和“关照”、给予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之功能。进入20世纪,清廷重视对护照的管理,出现了“游历护照”的类别,吉林将军衙门还制定有护照章程,并附有护照式样。

中华民国时期,中央政府制定了比较完整的护照制度,1932年1月31日国民政府公布了护照条例。新中国成立后,印制并启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制定了护照的印制、颁发、使用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