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极其亲属财物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