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交流的方式主要有三种: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简介:

公务员交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意愿,通过法定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工作岗位,从而使公务员工作关系或职务关系得以产生、变更或终止的一种人事管理活动。这种人事管理活动的结果,表现为行政机关系统内部或行政机关与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相互交流,即行政机关内部变换公务员的工作职位,或者把公务员调出行政机关任职,或者将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行政机关担任公务员职务,以上都统称为公务员交流。为保证公务员交流持续、有序、规范地进行,国家制定了调整公务员交流行为的法律法规,这些相关规定就构成公务员交流制度。

特点:

1.公务员交流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①为满足工作需要,实现“事得其人”,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②满足公务员个人意愿。其中,工作需要是启动公务员交流的首要原因。在实践中,满足公务员个人意愿要以不与工作需要相冲突为原则,两者发生冲突时,个人意愿要服从工作需要。

2.公务员交流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管理活动和手段,是一种公务行为,而非公务员个人行为。交流活动应当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严禁公务员个人擅自离职或交换工作岗位。

3.公务员交流有法定形式。我国《公务员法》第63条第3款规定:“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每一种形式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对象、适用条件及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组织进行公务员交流时应当依据规定,选用适当的形式,使交流活动取得最佳效益。

4.公务员交流范围既包括行政系统内部的交流,也包括与外部系统的交流。《公务员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交流,是指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跨职位的交流,这种交流只是工作职位和行政隶属关系的变化,并不影响交流人员的公务员身份。与外部系统的交流,是指公务员调出行政机关任职或者非行政机关的人员调入行政机关任职,这种交流将导致公务员身份的取得或消失。其中,公务员调出行政机关任职的,其与行政机关间的人事行政关系随之消失,并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调入行政机关任职的,将与任职的行政机关形成新的人事行政关系,并可依据我国公务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取得公务员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