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欺派遣工被退回不发工资,找谁要侯先生:我今年42岁,做过很多年电焊工,经验比较丰富。今年5月,我被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招聘为职工,并签订了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8月31日,机械加工厂通知我回劳务派遣公司报到,说厂里的两个订单因对方未付款已取消,所以暂时没活儿,让我回公司,并表示以后有订单了还会再让我回去上班。回到劳务派遣公司后,领导说其他企业暂时没有需要电焊工的,让我回家等通知,有岗位了就联系我。近日我才知道,回家等通知是没有工资的,劳务派遣公司称我的工资是由机械加工厂负责支付的,不干活当然就没有工资了。可劳务派遣公司与我签订的一年劳动合同期限还未满,我又不能另外去找工作,请问:我这种情况是否应该得到基本生活费或者最低标准工资?这笔钱该由谁来支付?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由此可以看出,首先劳动服务公司与您签订了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应当与你订立期限为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在你等通知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向你按月支付报酬。被派遣职工被用人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区分情形依法妥善处理与被派遣职工的劳动关系。一种情况是,被派遣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与被派遣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以《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将被派遣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如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职工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职工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让大家对派遣工被退回不发工资的处理方式的相关问题的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