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3、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等情形。

【法律依据】

根据《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