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 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 三是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 保证合同成立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订立书面保证合同。
2、主合同定有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字盖章的。
3、主合同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的。
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
5、自然人之间的口头保证合同,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责任的范围分为有限保证和无限保证:有限保证保证人仅对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无限保证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