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签订原则是强制缔约原则,强制缔约原则对某些民事主体施加的与他人缔结合同的义务,非正当理由,该民事主体不得拒绝订立该合同。供用电因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因此规定了强制缔约原则。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九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第六百五十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