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工作联系单经管委会加盖公章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工程工作联系单是用于联系工程技术手段处置,工程质量问题处置,设计变换等的函件,需要建设、监理(或设计)、施工单位签认,收件单位应当依据具体情况予以答复。

法律依据

《工程联系单管理规定》第三条工程联系单是参建一方对有关工程内容在事前提出、经确认后作为施工和结算依据、涉及工程量变更和工程价款调整的补充性文件,是参建双方履行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控制造价和调整的重要依据。第九条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联系单,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由管委会工程处受理。第十七条工程联系单未经管委会加盖"公章"确认的,不能生效作为施工、办理竣工资料和办理结算的依据;施工单位如擅自实施,承担相应增加的费用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