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法定继承是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的分配由法律予以规定的继承方式,又称无遗嘱继承。世界各国目前在法定继承的问题上立法与实践不是完全相同的,在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应继承份额、继承权的丧失和继承权的放弃等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异。1、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则由于没有如何确定涉外继承的准据法的统一原则,世界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国际条约来看,适用于涉外的法定继承的冲突原则有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和遗产所在地法这三个冲突规范。其中,在是否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分开分别确定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的方面有“同一制”和“区别制”之分。区别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以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我国采用区别制,其他大多数国家也都是采取这种制度,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区别制与同一制各有利弊。因不动产性质的特殊并且与所在国关系密切,采取区别制,有利于执行,但是倘若不动产是在若干个国家,则继承关系就会复杂化,执行起来就会出现困难。采用同一制可以避免区别制的缺陷,而同一制也有缺陷,就是当被继承人属人法与财产所在地法不同时也有困难。2、我国的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2011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1条规定,《继承法》第36条与该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该法。

相关法条
[1]《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2]《继承法》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