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认定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