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个例子吧,股票和股市属于比较典型的创设性法律关系。
我们应该看到股票和股市这种事物的特殊性:
首先,股票是一种企业获得资金的手段,人们有投资的欲望,企业有获得投资的需求。
但是,看到这一合作的巨大利益的同时,人们也注意到这种活动的风险,企业的经营不是投资者能够控制的,而投资者随意撤走资金也会造成企业崩溃。
于是这种时候,就要现有某种限制为二者设置底线,法律就充当了这个作用。
这个时候,法律规范先出现,然后股票再出现。其实法律规范和社会关系不能完全割裂来看。就在股票法律关系创设前,人们也是认识到股票(法律设立前可能有别的称呼)这种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