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至于拘役一个羁押天数的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用最后一次被羁押的时间为开始计算时间,然后加上所判刑期,再扣除此前被羁押的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