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
1、假冒、仿冒其他企业商品行为;
2、限购排挤其他企业销售商品行为;
3、商业贿赂行为;
4、虚假宣传生产的产品行为;
5、侵犯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6、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7、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8、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9、诋毁商誉行为;
10、串通、勾结投标行为等。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