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联营合同

联营合同,通常是指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为了达到共同的经济目的,约定共同出资,联合从事一定生产经济活动的协议。

对联营合同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联营关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分为紧密型联营、半紧密型联营、松散型联营,或者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等;根据联营各自的行业属性,分为工工之间的生产联营、工商之间的产销联营、工业与科研部门之间的技术联营、工业与金融部门之间的投资联营等;根据联营各方的所有制形式,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全民与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等。

二、联营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联营合同是平等主体的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以及他们之间为明确相互间法律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因此,可以说联营合同的主体是有一定限制的。对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则不能直接参予横向联营,不得签订联营合同。

(二)联营合同的标的是指参予联营的各方共同进行联合生产、经营的一种行为。这种联营行为有其特殊性,即属于联营各方当事人的一种联合在一起的共同作为,如缺少其中某一方,就不属于共同的作为,因此它的联营行为就无法去实现。

(三)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必须体现四共原则

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效益、共担风险的原则把联营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生产经营获利,合同当事人按约定共享,生产经营亏损或遭受损失,合同当事人按约定共同承担。

(四)联营合同内容复杂。联营合同较其他经济合同比较,涉及范围较广、内容复杂。如:物资、能源、经营场所、技术、劳动、财政、税收、运输、管理、服务、环境等领域。

(五)联营合同周期较长。联营合同一般不能即时清结,往往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周期,而且合同标的只适用一次,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可反复使用其标的,合同期限届满,如果联营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延长合同标的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