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分红权,是指在公司宣告分派股息时,优先股股东享有的优先取得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股息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目前暂无优先分红权积累的规定,是否可以积累,看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据此可以认为,股东之间关于分红的安排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主动性,优先条款的安排在中国法下不具有法律上的障碍。虽然公司法对于累积或非累积的分红问题并无涉及,但对利润分配的顺序有明确规定,即:需先弥补亏损,后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所剩的税后利润方可进行分配。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进一步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因此,在不违反利润分配顺序的前提下,做出累积性的分红安排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操作中比较复杂,需要考虑一旦公司业绩出现大幅波动,甚至亏损,极有可能出现无法分配的情形。需要澄清的是,出现无法分配的情况是正常的。公司可以等待实现盈利或有足够可分配利润时,再向优先股股东分配。累积优先分红权条款,可视作股东对分红的一项(模拟)计算方式。特别在公司亏损时,不能将累积优先分红权条款的存在,视作不考虑公司的实际盈利能力,违反法定分配顺序,进而认为是一项无效的条款。公司法所禁止的,只是按照法定分配顺序分配后没有税后利润,公司却强行向股东进行分配的情形。这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优先分红权,是指在公司宣告分派股息时,优先股股东享有的优先取得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股息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目前暂无优先分红权积累的规定,是否可以积累,看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