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处理结果不公,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向该派出所所属分县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市局)提起行政复议。

2、向所属分县局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向该分县局所在地区、县的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