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暂住证办理十日内即可发放。暂住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站申报暂住登记,其中住宿在旅店的可以将住宿登记视为暂住登记。

法律依据

《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七条年满十六周岁在本市务工、经商拟暂住三十日以上的暂住人口,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时,申领暂住证。暂住人口管理站对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暂住人口,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发给暂住证:(一)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育龄妇女还应当持有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证明;(二)在本市有合法的居住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