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和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或者罹患的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必须同时具备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造成事故伤害三个要素才能成立,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素。工作原因是指履行工作职责的事由。二、饮酒死亡是否是工伤但是喝酒乃至醉酒则难以认定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喝酒醉酒活动并不是作为业务骨干的必然要求,也不是业务骨干的必然职业风险。其次,对于喝酒醉酒行为,员工完全可以预见,自己过量饮酒可能会导致健康问题,但他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就是“故意”的表现。故意为之所致伤害,工伤保险也是不保的。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因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醉酒导致伤亡为何不能认定为工伤,不外乎有三方面原因:(一)应酬不属工作时间。首先,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内喝酒并醉酒,要受到惩罚。按照我国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不允许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喝酒的。用人单位一旦发现这种现象,对喝酒、醉酒员工肯定是小则经济惩罚,大则扫地出门。其次,应酬不是加班,也不是工作的延续。目前这种应酬在法理上根本找不到认定为“加班”的依据,而且老板也不会因此支付加班费。(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工作岗位是营销主管,而非“喝酒主管”,而且在劳动合同里也未订明“要陪客人喝酒”等条款。因此,职责是搞好公司的营销工作,而非陪客喝酒。(三)醉酒不是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也不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意外。陪客人喝酒虽然是老板授意,但去执行的不是工作,而是吃饭喝酒。作为有民事能力的成年人,应懂得喝醉酒的后果严重性,在这种情况下,醉酒伤身应负主要责任。醉酒,没有国家或者社会把它认定为职业,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醉酒行为系进行中的工业生产劳动。醉酒活动不具备工业生产中必然具有的职业危险,也与工业生产中的职业伤害无关,因而也没有任何国家或者社会会把醉酒纳入工伤的范畴。饮酒是否达到醉酒程度的判定标准,除了交通管理法规中有规定外,没有其他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即使参照交通管理法规的标准,也由于伤害多发生于工作场所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事后调查等因素而无法进行判定。为此,在工伤认定中对于醉酒的判断,不宜简单地按照交通管理法规的标准,而应当依社会公众的认知度来判断,细言之,须结合行为人的平时酒量和当日饮酒量、酒后的行为姿态等情形来认定醉酒的事实。当然,如果经过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则可以直接作为判断醉酒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