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的义务一、对劳动者的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二、对派遣单位的审查义务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应该在二年以上。用工单位对派遣单位的审查义务看似多余,但事实上是防范自身风险的必须要做的事情,因为劳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被派遣期间如果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所以,今后用工单位想借助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想少发工资、不交保险减少成本的在2008年以后将不可能实现了。

相关法条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