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1日晚,何某与同案人樊某(已判决)等人经商量策划后,携带撬棍、电筒等工具,去到增城某公司管理的墓园内,用工具翻动墓地内的10个墓室盖,将其中一个墓室中的骨灰盗走藏匿,并打电话给该公司勒索人民币15万元,后因同案人被抓获而未能勒索成功。2015年9月15日,何某被抓获归案。检方提醒:近年来,各类盗墓题材小说、电影盛行,“摸金校尉”看似威风,但在现实中盗墓是违法的行为,特别是以此作为生财之道的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律解读】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