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店老板小刘最近因为工人的一个要求心里很不舒服,觉得自己很冤。事情是这样的,原本是因为业务扩张的需要新招了两名员工,一天之后因为特殊原因取消了一些业务,小刘想节省成本因此提出和两个新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他们表示同意,但是要求支付半个月的补偿金。小刘很纳闷自己真的要负这笔冤枉钱吗?小刘是一个体经营店老板,从事糖酒批发行业。前些天,一家餐饮企业与小刘达成了长期供货的意向,小刘想拓展业务,因此紧急招用了2名配送工。但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工人们才上一天班,那家餐饮企业却通知小刘,因情况有变,先暂时不需要配送,原订的合同取消。这下急坏了小刘,事没有成,多请的两个工人可是处处都是要钱的。随即小刘向2名工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名工人表示同意,但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2000元的一半,向他们支付1000元的经济补偿,小刘不解,难道只上一天班也要支付经济补偿吗?法律人士解答:《劳动合同法》第36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两名工人的要求是合法的,小刘与他们订立了劳动合同,虽然只上了一天班,但劳动关系已经建立起来了,所以当他们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时,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中的规定:“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小刘确实应支付每个工人1000元的经济补偿。